16家企业被行政处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时间:2023-04-12 14:21:20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16家企业被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2019年四季度,依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16家企业因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无正当理由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接入未备案网站、违反实名制规定、不配合调查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并被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二、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与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一)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二)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含处罚)后30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处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一)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

(二)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三)列入不良名单后,三年内再次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行政许可的;

(五)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

属于本条第七项情形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根据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将相关经营者列入失信名单。

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0日内,完成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处罚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

三、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的总体思路

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是企业的信用档案,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不良和失信行为的记录,相关惩戒措施不再孤立和短效,是构成企业运营发展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两单管理是落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的主要思路:

1、以行政处罚为基准,将信用管理与行政处罚、企业年报义务履行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理有据、有机衔接的信用管理机制。

2、二是突出开放共治,充分发挥各通信管理局、行业组织、企业等多主体的作用,共同建立全行业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模式。

3、实现跨部门协同,按照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对需多部门联合惩戒的主体纳入两单管理,也将两单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社会联合惩戒。

此外,两单的列入以年报和行政处罚为依据,有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守法合规经营,远离违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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