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血亲”,乃是指拥有血液传承关系的亲人。
在这个范围内,我们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直系血亲”以及“旁系血亲”两类。
前者是指两人之间存在直接血统关联的亲属,换言之,自个体身上向上追溯,包括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属于这类长辈直系血亲;
自个体身上向下推导,则包括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均可归入此类晚辈直系血亲,而与个体处于相同血脉身份的近亲属皆属此列。
至于诸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婶、姨姨及侄女、甥儿等平辈、长辈或晚辈这些血亲,便皆属于旁系血亲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