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用卡诈骗罪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4-07-27 19:39:13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广西信用卡诈骗罪标准是多少在广西地区,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规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实施了诸如使用伪造、虚假的身份证件来获取银行卡,滥用I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名义的欺诈手段来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金额达到人民币伍千元及以上,则将被视为符合法律所定义的信用卡诈骗罪;同样地,若行为人实施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壹万元及以上,也将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二、广西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条件是什么关于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方面的具体标准如下:倘若行为人利用伪造之信用卡、凭虚伪立场证明获取的信用卡、已失效之信用卡或诈欺窃取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之非法活动,其涉案金额徘徊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而不超过五万元者,为“数额较大”档次;若涉案金额攀升至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仍未达到五十万元者,则属于“数额巨大”范畴;而当涉案金额突破人民币五十万元大关时,便可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已经得到明确界定:足以表明,相关主体在采用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信用卡、冒充他人名义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伍仟元者,即可构成刑事犯罪;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况,只要其所涉金额超越人民币壹万元以上,同样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些严谨而规范的法律法规,必然对各类信用卡诈骗行为产生极大的威慑力,进而有效地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及保障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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