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日本就美国对源自日本的若干热轧钢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若干法律和法律解释问题提出上诉。成立专家组是为了审查日本就美国对自日本进口的若干热轧平板钢材碳质钢产品(“热轧钢”,hot-roiiedsteel)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而提起的申诉。1998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起一项针对日本等国出口的热轧钢的反倾销调查。商务部认为,审查所有已知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做法是不现实的,因此以部分日本生产商作为抽样进行调查。1999年5月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最终倾销裁定。1999年7月23日,美国国贸委作出最终的肯定裁定:对美国热轧钢产业造成了损害。1999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税令,对日本进口的热轧钢征收反倾销税。争端的事实方面在专家组报告第2.1至2.9段中作了更为具体的介绍。专家组审查了日本的申诉,2001年2月2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散发的报告。专家组结论为,美国未能依照《反倾销协定》相关条款行事,因而在相应程度上使日本依该协议应享有的利益遭受损害或灭失。专家组建议DSB要求美国将其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相一致。;2001年4月25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将根据DSU第16.4条就专家组报告中所包含的一些法律事项和专家组所作的若干法律解释提出上诉,同时根据上诉审查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规则第20项递交了上诉通知。2001年5月7日,美国递交上诉书。2001年5月10日,日本也提交了上诉书。2001年5月21日,日本和美国各自递交了被上诉书。[15]同一天,巴西、加拿大、智利、欧共体和韩国各自递交了第三方上诉书。上诉口头审理于2001年6月1日至2日举行。当事方和第三方进行了口头辩论,并回答了上诉部门成员向他们提出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1.美国和日本就美国对源自日本的若干热轧钢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若干法律和法律解释问题提出上诉。成立专家组是为了审查日本就美国对自日本进口的若干热轧平板钢材碳质钢产品(“热轧钢”,hot-roiiedsteel)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而提起的申诉。
2.1998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起一项针对日本等国出口的热轧钢的反倾销调查。商务部认为,审查所有已知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做法是不现实的,因此以部分日本生产商作为抽样进行调查。商务部选择了**钢铁公司(“KSC”)、**钢铁公司(“NSC”)和NKK公司进行分别调查。商务部为这些公司分别计算了倾销幅度。商务部同时还建立了适用于未分别予以调查的所有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反倾销税(“所有其他”税率aiiothersrate)。“所有其他”税率是根据KSC、NSC和NKK各自的反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1999年5月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最终倾销裁定。1999年7月23日,美国国贸委作出最终的肯定裁定:对美国热轧钢产业造成了损害。1999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税令,对日本进口的热轧钢征收反倾销税。争端的事实方面在专家组报告第2.1至2.9段中作了更为具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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