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非法拘禁罪的确立所需要满足的证明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拘禁他人物品或个人的实质性行径,且该过程并未遵循任何法律基础;
其次是拘禁时长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同时伴随着诸如殴打、侮辱等恶劣情形。
例如,在独立时空内,对他人的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以上的限制;
又如,尽管拘禁时长尚未达到24小时,但是却出现了多次拘禁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向警方报案而依旧选择在现场停留等待,在被逮捕时并非反抗拒捕,并且承认其参与过的犯罪事实,那么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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