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到底属于谁
时间:2023-05-22 04:10:22 3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世界的虚拟“资产”已经不再是一串毫无价值的数据了,虚拟物品、各种游戏积分等已经突破了虚拟世界的范围与真实世界发生了经济联系,具有经济价值。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创造的人物等级、装备设置、空间装饰、聊天记录中的照片、信件和文字的财产性质已经越来越得到认可。那这些虚拟财产到底属于谁?离婚时是否能够分割?死亡之后将如何继承?

我国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和继承判例

案例1:王*青诉吴-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评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案件概述】王*青与吴-薇因感情不和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飞来飞去”网店,约定由王*青继续经营该店,支付吴-薇40万元。吴-薇将网店转让给王*青,签署协议起7天内为使用网店所需的淘宝密码、客服旺旺密码、变更手机验证码、支付宝密码、支付宝招商银行卡及网店的操作程序无偿由王*青使用,在网店实名从吴-薇变更为王*青前,需由吴-薇协助办理的事情吴-薇应无条件协助。原告王*青诉称,在协议签订后吴-薇采用欺骗手段将上述密码进行修改,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还拿走了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导致其无法进行密码修改。此外,吴-薇还利用掌握的支付宝密码从支付宝中提现,离婚后到2012年3月6日共取走现金1108694元。吴-薇辩称,王*青并未按离婚协议书第3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支付房屋补偿款40万元、归还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以及分割库存商品款40万元。另外,“飞来飞去”网店系我实名注册和认证,关联的支付宝、手机、银行卡、淘宝客服旺旺都是我的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王*青经营,则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而且我将不能再在淘宝网上开店,将导致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对我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将导致欺骗消费者。

【法院判决】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属性与合同之债最为相似,店主在淘宝网的规则范围内对外经营,同时还需承担法律义务和淘宝网确定的合同义务。淘宝网店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其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网店长期经营的积累,为淘宝买家提供甄别卖家的参考标准。现查明“飞来飞去”网店系王*青与吴-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现王*青与吴-薇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青和吴-薇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青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法院判决:淘宝网“飞来飞去××××店”归原告(反诉被告)王*青使用、经营。

案例3:李某和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评析】

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虚拟财产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律漏洞亟待填补。

【案件概述】

李先生与王小姐都是网游爱好者。2008年5月,二人因玩网络游戏而相识,共同的爱好让二人坠入了爱河,并于2008年底结婚。婚后,两人摩擦不断,常互相指责对方太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王小姐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网络游戏中因成绩突出而获得的网络游戏装备。而李先生则认为,该游戏账户是自己注册登记的,由此获得的游戏装备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女方要求分割网络游戏装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针对虚拟财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认定。二是双方对虚拟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时,均难以举证。三是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欠缺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律漏洞亟待填补。

案例4:王某和朱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评析】

离婚时虚拟财产也成了夫妻双方争的标的,但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处理这类案件还牵扯到游戏运营商与用户协议等问题,这类财产的举证、评估、分割或者继承只能靠自由裁量。

【案件概述】

王某和朱某都是从事IT行业的都市白领,因爱好网络游戏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共同注册了名为“鸢鸢于飞”的账号玩魔兽游戏,并花费上万元进行升级、购买武器装备,在网络世界上获得了很高的等级以及不菲的财富。由于家庭琐事原因,女方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朱某对离婚没有异议,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房产、车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女方坚持要求明确游戏账号的归属以及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账号虽然是以男方名义注册的,但其实是双方共同使用的,都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并且是用婚后的财产购买的装备,因此也应属于共同财产,男方则提出该账号是用自己的名字实名注册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现有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可以分割。

【法院判决】

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男方继续使用账号和网上装备,同时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外虚拟财产的继承判例案例7:邮箱继承纠纷案

【案件评析】

尽管在我国关于网路虚拟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的范围加以保护还存在很多争议,并且国内的相关案例也不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将来出现的可能性。

【案件概述】2005年,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士兵在伊拉克阵亡,亲属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雅-虎对E-mail的协议条款是“即便是用户去世其在线活动也是保密状态”。

【法院判决】法官站在家属一边,但最后判决还是“折中”了一下:允许雅-虎将大兵的E-mail等刻录在CD盘上然后交给其家属,密码没有一同交付。现在“热邮”hotmail也允许家属索要虚拟财物的CD,只要能证明用户已死亡并且和用户有亲属关系。国外继承虚拟财产的具体措施: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民法典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在英国有很多人立遗嘱分配虚拟财产。

一、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二、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2、如在该虚拟财产或账号中保存有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3、除了法律的修订外,还应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4、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能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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