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监外执行期间又怀孕的,可以继续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怀孕后引产还能监外执行
可以监外执行,但恢复满后可能收监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对其监外执行,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该妇女怀孕流产或者引产,一般会给其半个月左右的恢复期,在恢复期满后如果还有剩余刑期未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则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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