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一、因为行政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要求原告属于行政纠纷中的相对人,并且是具备以下相应的资格:
1、公民
注意,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
法人即公司等,注意,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法律规定成立;
(2)公司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自己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注意,这里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及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
(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不管是原告还是第三人,起码得明确知道要告的是哪个行政机关。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不对的话,那么就要求其变更处罚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跟行政机关产生纠纷后,就到该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如果发现自己起诉时已经满足这些诉讼条件,但是法院仍旧不给立案的,或者是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原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还有就是,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原告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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