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质量,加强对规划编制过程的控制与引导,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编制规划大纲,明确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调控目标、主要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分区与空间管制、规划实施主要策略和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六)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七)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的认定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需要与可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对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客观、准确,“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到位;基础调查比较深入、全面,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按有关要求严格核定;专题研究全面、深入,政策建议有针对性,有关结论在规划大纲中充分体现;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三)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
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充分反映当地“十一五”规划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目标要求,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对下级规划提出初步指导意见。
进行了必要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
五、评审重点
(一)战略定位
是否围绕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立足解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提出指导本辖区土地利用战略。
确立的土地利用战略定位、目标、重点和对策等,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和自然资源环境禀赋条件,是否准确把握未来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是否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是否反映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和要求。
(二)结构调整
是否围绕土地利用战略的落实,按照统筹安排的要求,提出各类、各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与幅度,尤其是建设用地中城、镇、村用地(含产业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结构的调整,是否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否体现转变土地利用模式的目标要求,是否符合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的原则。
(三)指标控制
是否提出规划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各类建设用地新增规模、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控制指标和各地类指标,市级规划大纲是否提出中心城市(包括主城、副城、组团及新城等)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项指标是否符合上级规划调控要求,是否充分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合理需求,是否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是否客观反映当地资源与环境条件约束。
(四)空间管制
是否按照空间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布局调整的规划建议,省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政策分区及分区调控政策建议,地(市)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地(市)级规划是否还提出中心城市(包括主城、副城、组团及新城等)建设用地空间扩展的方向和范围。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方案是否符合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是否有利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落实,是否反映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五)保障措施
各项土地利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建议;是否提出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建议。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规划管理效率的提高。
六、评审程序
(一)申报。省级规划大纲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部;市级规划大纲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上报材料包括: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各15份);
3.规划大纲图件(5份);
4.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汇编及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各5份);
5.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采用word或pdf格式、图件采用jPg或tif格式)光盘(2份)。
(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评审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三)批复。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依据审查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报部审定批复。凡属原则通过,但需对规划大纲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报部备案。
七、规划大纲效力
规划大纲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大纲未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通过,不得进行规划编制。
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编制期间,确实存在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的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基本农田不减少、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在省城范围内调剂解决的原则,对现行规划作局部调整。局部调整方案必须报原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备案。规划大纲没有通过评审或评审之前,不能对现行规划作局部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
八、其他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相应的规划大纲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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