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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