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对涉及夫妻财产中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做如下详细说明:
在一种情况下,若夫妇双方达成共识,将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作为配偶的对方,则需要其他股东的支持。
只有经得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且各股东明确表示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对方方可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就股份的转移份额和价格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之后,尽管其他股东有超半数以上的人反对转让,但倘若他们愿意以同样的条件购买这些股份,那么人民法院对这种转让产生的资产会进行合理分配。
然而,如果其他股东超半数以上表示反对并拒绝购买这些股份,我们应当视之为他们已默认了股份转让,这样对方就能合法地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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