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中的关于如何确定校车的问题上,其关键性的认定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倘若相关单位或个人未能依法获得校车的使用授权和资格,却擅自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便构成了这个罪行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如果在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行驶车辆的额定乘坐人数严重超出了核定范围,甚至达到超载预设值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校车的实际行驶速度远远超过了国家制定的最高限速规定,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此罪行的犯罪行为;
最后,任何涉及使用虚假或作弊手段制造、变换和滥用校车铭牌的行为都将被视作属于本罪行。
根据法律要求,所有的校车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其制定的标准以及安全技术规定,并且得出应有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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