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4-01-05 15:42:06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提级执行,首先需要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一定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法院不执行或者执行法院不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提级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应当于7日内予以立案。对提级执行的审查应于一个月内完成。

提级执行制度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通过其他所有执行制度均不能解决现实困难,为了避免实践操作中的随意性和混乱,必须对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案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结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上级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提级执行的案件。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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