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泉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改善执业环境:(十一)下放各类医疗机构审批权限: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所、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港、澳、台)等由省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200张-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4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由设区市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该文件未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按《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闽政〔2014〕39号的规定执行。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17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委托)开发区、新区实施的通知》(闽政文〔2018〕298号)附件下放(委托)部分开发区、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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