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受伤索赔49万判决驳回无理诉求作者: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袁红娟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王斌因在工作中右手中指受伤,现旧病复发,故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单位赔偿继续治疗费等49万元。因原告举证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原告王斌原
手指受伤索赔49万判决驳回无理诉求
作者: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袁红娟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王斌因在工作中右手中指受伤,现旧病复发,故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单位赔偿继续治疗费等49万元。因原告举证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王斌原系被告开封市马豫兴肉禽食品公司职工,1989年在工作中右手中指被绞肉机致伤,1990年10月经市劳动局确认为工伤。原告2006年7月前所花费的各项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业经鼓楼法院判决已给付。自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原告旧病复发,又发生医疗费7208元。其中有工伤和非工伤票据混淆在一起,无法辨别和剔除。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给予报销,后被告经研究,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对原告此次发生的医疗费票据给予全额报销,但以后再发生的治疗费用,建议必须有医院病历、医生处方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方可给予报销;如需住院,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指定医院就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方可给予报销。原告除要求被告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7208外,还要求被告支付继续治疗费247206万元,庭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25万元,原告认为自己现在才五十多岁,按活到80岁计算,每年1万元,共计25万元,如对方一次性付清,还可以减少了再起诉的麻烦。
因被告同意对原告此次发生的费用全额报销,法院予以确认和支持。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继续治疗费24万元及又增加25万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印证,故驳回原告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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