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向查封部门提交所需的相关证据和申请书,以申请解除对您财产的封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封措施的解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此期间,有关部门需制作并发送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同时告知所有者或使用者。
对于张贴了制式封条的情况,启封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在场;
若当事人未能出席,亦未委派代理人出席,则由办案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启封。
提取的相关产权证照将被归还给所有者。
如有必要,可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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