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一些身在农村的被执行人,为了谋生,可能将其一生积攒的钱都花在购置车辆上,但是参保意识却非常淡薄,一旦出现事故,往往是车毁人伤,造成严重损失,根本无钱赔偿。”国XX告诉媒体,与其他民事案子不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旦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双方均有损伤,不仅是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失,被执行人也有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在诸多案例中媒体看到,许多交通事故难以赔偿则是“卡”在了保险这一环。国XX介绍,有一定数量的拖拉机、三轮车等车主本身经济条件较差,逃避挂牌和投保,或者只投交强险,险种比较单一,达不到赔付额度。同时,也有一部分私家车主,出于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出交通事故,投保基本上属于“浪费”,对于保险并不重视,保险过期后不及时续保,而这些“侥幸”万一遇上偶然事故就遭遇空白。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肇事司机转移财产。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吓得六神无主,或者在医院救治过程中,审理时未要求法院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使得被告转移财产,导致贻误执行时机,增加案件执行难度。即使没有转移,一些肇事者抱着“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宁进监狱不赔钱”的态度,让案件执行难度加大。
另外,国XX提到,从某种角度上讲,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执行人一般承担的都是双重角色,一方面他们是事件的致害人,另一方面他们也是事件的受害人。有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正在服刑,他们认为自己已被判了刑,不需要再作赔偿,也不愿赔偿。
一、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
(二)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难。
(三)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四)执行体制不健全。
(五)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执行难的对策:
(一)(一)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
(二)(二)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
(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大力宣传执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执行法律知识。
(五)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增强执行工作抗干扰能力。
(六)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
二、法院不执行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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