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度禁止所有工程预付款施工。例如,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工程建设带资承包的通知》,明确禁止工程预付款施工,但随着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之后,根据国际惯例,许多涉外建设项目需要预付款,预付款在建设市场越来越普遍。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禁止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通知》,废止《关于严格禁止工程建设带资承包的通知》,将原通知规定的所有项目限定为政府投资项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为招标条件,这意味着非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约定垫资承包。但从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来看,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政府项目或非政府投资项目垫资,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颁布,垫资的合法性已从司法层面得到确认。所以,目前工程是可以垫资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否则按工程欠款处理。
什么叫建筑工程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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