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天龙(江龙),男,19岁(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洪河乡志远村郭家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荣彦,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海霞(林楠),女,29岁(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3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燕(陈艳),女,19岁(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博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博野县程委镇宋村17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立娟(郑娜),女,22岁(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兴盛乡五道岗村八家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刑诉字(2006)第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天龙、李海霞、郑立娟、陈燕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天龙及其辩护人高荣彦,被告人李海霞、郑立娟、陈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5、6月间,被告人尹天龙伙同被告人李海霞、郑立娟、陈燕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GOGO新时代小区2号楼408房间内,利用伪造的公章假冒北京市通利达食品厂和北京京福来食品加工厂的名义进行招工,并以收取押金、制约金为由先后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王金根、常海燕、柴富贵、万德龙、田昌虎、王化宾、周少光、游成魁、胡玉莲、高洪利、孟扬、张强、安新华、李春素、尚德友、孟建森、张凤全等十余人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后被查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尹天龙、李海霞、郑立娟、陈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尹天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天龙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尹天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5、6月间,被告人尹天龙伙同李海霞、郑立娟、陈燕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GOGO新时代小区2号楼408房间内,利用伪造的公章假冒北京市通利达食品厂和北京京福来食品加工厂的名义进行招工,并以收取押金、制约金为由先后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王金根、常海燕、柴富贵、万德龙、田昌虎、王化宾、周少光、游成魁、胡玉莲、高洪利、孟扬、张强、安新华、李春素、尚德友、孟建森、张凤全等十余人共计人民币20780元,,后被查获。
此项事实,有被害人王金根、常海燕、柴富贵、万德龙、田昌虎、王化宾、周少光、游成魁、胡玉莲、高洪利、孟扬、张强、安新华、李春素、尚德友、孟建森、张凤全陈述、证人宁潜丰、孙斌、赵云飞、石其发证言,相关鉴定结论及书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天龙伙同李海霞、陈燕、郑立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天龙、李海霞、陈燕、郑立娟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上述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尚有悔罪表现,本院对上述四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天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海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郑立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已追缴被告人尹天龙、李海霞、陈燕、郑立娟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王金根人民币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常海燕人民币五百八十元、返还被害人柴富贵人民币三千元、返还被害人万德龙人民币三千元、返还被害人田昌虎人民币一千元、返还被害人王化宾人民币四百八十元、返还被害人周少光人民币二百元、返还被害人游成魁人民币九百二十元、返还被害人胡玉莲人民币五百元、返还被害人高洪利人民币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孟扬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张强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安新华人民币二千元、返还被害人李春素人民币一千元、返还被害人尚德友人民币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孟建森人民币一千元、返还被害人张凤全人民币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云强
人民陪审员田铮
人民陪审员史语非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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