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广霞,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于东营市垦利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垦利县城建委下岗职工,住垦利县城建委家属区1栋2单元3楼西户。2006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字(2006)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霞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广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份,被告人陈广霞为骗得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工程技术公司定向井公司汽油、柴油,利用与该公司汽车队队长王军汉相识的便利条件,拿到该公司油本(机动设备加油结算核销本),后仿印115本,并私刻了该公司汽车队公章以及王军汉、材料员孙兰训的私章。后被告人陈广霞将伪造的油本销给谭志喜、宋丽英等人,并自2005年12月起利用伪造的油本在该公司定点的胜北社区加油站、钻井第一加油站、胜华加油站加油外卖获利,至2006年2月查获。经对从该公司调取的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的大宗已用《加油转帐凭证》进行鉴定,认定有406张为陈广霞伪造,共骗得97号汽油10739.1升,价值46285.5元,-20号柴油13413.5升,价值52312.6元,总价值98598.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志喜、张树茂、陈志强、宋丽英、王军汉、孙兰训、王宝玉的证言,书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价格证明,辩认笔录,扣押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公、私章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总价值9859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此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广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10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彬
审判员刘树洲
代理审判员程全刚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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