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两个问题,第一个,什么是人力公司缴纳的社保?第二个,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先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人力公司缴纳的社保?
先说结论:目前在我国大陆境内,所有的人力资源公司、或者所有的人才中心、或者所有的第三方公司等,代为缴纳的社保,都是假的,都是违法的。这是毫不质疑的!或者说,它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当事人一切正常。什么叫一切正常?比如说,如果当事人去申请领取失业金,那么当事人就不正常。再比如说,如果当事人生孩子,或者当事人的爱人生孩子,那么当事人就不正常。再比如说,如果当事人在工作中受到工伤伤害的,那么当事人就不正常。如果不发生这些不正常的事,那么人力资源公司、人才中心、第三方公司缴纳的社保,就有价值。否则,一旦发生这些正常的事,人力资源公司、人才中心、第三方公司缴纳的社保没有什么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失业、自己或者爱人生孩子、受到工伤伤害等,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如果委托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那么这些正常的权益,劳动者一概不能享受。
目前,我国的社保,只有三种,第一种是职工社保,即五险;第二种是城镇居民社保,即灵活就业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钟点工、兼职者、失业者、待业者、长期病事假者、躺平族、啃老族等,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保,一般是两险,即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有三险的,即再加上失业保险,比如,北京市就是如此,北京市就是三险。第三种,就是新农村社保,也就是新农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法律上没有说代缴社保的,只有说代扣代缴的。代扣是因为存在经济往来,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可以代扣。没有劳动关系,如果代缴社保,那是对社保秩序的破坏,是对法律的破坏。
目前,我国很多人力资源公司、人才中心、第三方公司代为缴纳社保时,都会和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即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仅仅是代缴而已,其它一切不负责任。生孩子,要生育津贴,别找我,我管不着;失业了,要失业金,别找我,我也不管;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也别来找我,我更不会管,你受伤了,是你自己不长眼,活该,和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收钱和缴钱而已,我只是吃一口过水面而已。你出了事,和我没关系。这就是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的社保。
现在很多单位违法,不仅仅是私营单位违法,有一些国家机关单位也违法,比如说,机关单位雇佣的厨师、雇佣的司机、雇佣的保安、雇佣的保洁阿姨,等,但是用人单位不给这些人缴纳五险一金,这不是明打明的违法吗?谁去管呢?谁敢管呢?所以说,凡是让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的,都是假的,都是违法的。一旦出事,缴的钱都打水漂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的保险,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法》第十五条:公务员享受的权利包括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的,国家事业单位的,基层单位的,也必须遵守法律,该遵守《公务员法》就必须遵守《公务员法》;该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也必须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你不守法,能行吗?所以说,即便是基层单位,如果委托第三方缴纳的,也是违法的。在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社保可以委托第三方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保,一个是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一个是个人依据自己的条件和意愿缴纳。其它的,都是不合法的。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和是否缴纳社保没有关系。关键是看事实。只要是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或村级政府部门或经济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工作过的,都算基层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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