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信用法律原则是什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为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二为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前者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审判行为时主观上均应诚实、善意。后者意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维持各方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实质是公正与衡平。
二、民法上与民诉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什么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适用于法院;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民事行为,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诉讼行为。
3、适用的结果不同,民法中会导致民事行为效力的瑕疵,甚至无效,民诉中会导致诉讼行为的无效或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
三、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有哪些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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