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有什么?
由于《民法》已经失效了,所以诚实信用原则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处理好两个利益关系即首先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按诚信原则要求,一方民事主体应以
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方的事务,做到不欺不诈,不损人利己,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其次,在处理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
关系时,遵循诚信原则就表现为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主体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
都必须以善意为方式,既尊重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当事人有悖于自己的诺言或有为意思表示之不当时,应依诚信原则即应予以
禁止和制裁,或确认意思表示无效,或依真意解释之。
3.贯彻诚信原则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当法律规定不清或相互不协调时,可依诚信原则解释之。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是否无效?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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