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债务责任的效力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
其二则是在内部分享的效力,涉及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可能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具体来说,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每个连带债务人都必须负责履行全部债务,不能逃避或者推卸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债权人有权针对其中任何一位债务人,甚至所有债务人,要求他们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最后,只要有任意一位或者若干位连带债务人已经通过履行债务的方式满足债权人的请求,那么剩下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权益便会自动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连带债务的这种对外效应在所有连带债务人具备完整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下才会生效,换句话说,只有在被赋予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活动期间,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应才能发挥作用。
然而,如果其中某位连带债务人离世,或法人机构遭遇解散或破产清算,那么连带债务的这种对外效力该如何应对呢?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应则表现为,一旦某个或者某些连带债务人成功地清偿了所有债务,那么其他人的债务权益也将相应消除。
这种情况下,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追溯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以及向剩余的连带债务人进行无条件的还款请求。
因此,这种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所拥有的求偿权成为了连带债务内部效力的关键所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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