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出资,这是股东的重要法律义务。
股东未按协议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股东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属于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对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构成违约,需要对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1、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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