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本身是没有直接影响的,每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受雇单位这一信息表明,已经有单位对其工资薪金进行了申报缴纳,如果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公司领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上的有任职受雇单位,说明个人与这个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单位在每个月进行工资发放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缴纳。另一个单位就不能扣除起征点的3500元,只有其中一个公司是可以扣除这个基本生活费,另一个公司只能直接按照相适用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任职受雇信息会影响你的个税缴税金额。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
判断雇员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员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来考虑:
一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做的事。这里主要是考查雇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
二是雇员受害的时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
三是雇员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这里主要是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不限于雇员完成受雇工作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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