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实质上是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
依据我国严谨且实用的现行法律法规,人格权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仅限于民事主体拥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诸多权益。
而猥亵罪则是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强行对他人实施猥亵或对女性进行侮辱,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及隐私等重要人格权益。
在涉及到身体权的层面,该种犯罪行为违反了他人的意愿,对他们的身体进行了不当的接触和侵犯;
至于隐私权方面,它侵犯了受害者个人私密空间和个人私密活动不受他人知晓、干扰的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猥亵罪的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对其人格权构成了严重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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