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一)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
(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
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空坠物叫什么
高空坠物,是发生在生活当中的一种现象,如果高空坠物导致了人员受到伤害的话,需要进行赔偿的,这种高空坠物的赔偿,是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必须要确定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我们遇到高空坠物该怎么处理
(一)当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应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3、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4、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二)如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管理人员应做到:
1、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
2、协助照顾伤者。
3、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
4、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5、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6、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
7、协助赔偿事宜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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