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内厦门市医保卡在东山县无法使用,但劳动者可以去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在一般情况下,福建省内厦门市医保卡在东山县无法使用。但对于那些常在外地出差或者是退休后被安置在外地的劳动者来说,可以去医保中心登记备案,这样即便在异地看病,消费后的医疗费用是可以到劳动者医保所在地办理报销手续。医疗保险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厦门市医保卡使用范围
厦门市医保卡使用范围的法律分析如下: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厦门市医保卡仅限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不得用于非医保支付结算等非医疗服务领域。同时,医保参保人员跨市就医时,应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并使用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
此外,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第五项规定为“跨市、跨县(区)医疗机构就医未使用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厦门市医保卡仅限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不得用于非医保支付结算等非医疗服务领域。参保人员跨市、跨县(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使用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若参保人员有跨市、跨县(区)医疗机构就医未使用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等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医保卡仅限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不得用于非医保支付结算等非医疗服务领域。参保人员跨市、跨县(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使用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若参保人员有跨市、跨县(区)医疗机构就医未使用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等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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