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性质是:是医疗机构与病人及其家属之间就病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纠纷。
医疗纠纷的特点是:1、发生在医患之间;2、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病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3、医患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产生的原因或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2、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二、关于避免医患纠纷的建议有哪些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1)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2)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2、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
4、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6、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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