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受到了权益受损的困扰,并未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将问题诉诸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援助,那么过了这段超过20年之久的时效期之后,人民法院是无法再予以保护其合法诉求的,这就意味着,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在悠悠二十年后对债务进行司法申诉,也无法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去追偿他所失去的债权。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欠款纠纷而言,即使在追诉时效期满之后继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也不会使得负债者坐以待毙或坐牢,只是因为诉讼时效早已过期,缺乏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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