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是不是商业贿赂行为,主要看在宴请的时候有没有给予对方回扣,如果给予回扣的就属于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商业贿赂与行贿罪有何区别
(一)主体不同。行贿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二)行贿者的目的不同。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三)侵害的客体不同。行贿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之缺陷。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经营者对一些既不属于公司、企业,又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如个人合伙、民间协会)行贿时,则刑法并没有对其规定相应的罪名,从而出现了刑事立法上的真空,无法对此种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欠合理。对商业贿赂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种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在实践中,对于违法所得利益的计算不好操作,对于受贿一方来说,其收受的金钱、财物等易于折算成现金价值,而对于其他非财产性贿赂则不好计算其价值,如性服务等;对于行贿一方来说,其违法所得有时并不直接体现为直接现实的经济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了一种市场准入资格或者某种商业机会,而对这些违法所获得的利益也不好评价为现实价值。2.罚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商业贿赂的情节处罚款。
(3)民事责任之不足。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或公平竞争权,商业贿赂行为人在攫取市场推销自己商品的同时,使遵纪守法不搞商业贿赂的经营者难以进入市场或丧失了市场,使这些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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