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保修期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商品房保修期限的规定,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短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条款是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以合同约定为借口而拒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责任。当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高信誉,在合同中约定延长保修期,法律、法规并不禁止。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天津市房管局对商品房的售后保修做了如下规定:自乙方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在乙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对下列部位的设施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由甲方承担。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三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保修两年,暖气设施或者供冷设施保修两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煤气设施保修一年。另外,其他保修项目可由双方在签订具体商定。保修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乙方自行拆改造成的房屋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售房单位应遵照上述规定尽自己应尽义务,主动承担责任。买了商品房的消费者也应根据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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