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满足怎样的条件可以解约
时间:2023-12-27 22:36:33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满足怎样的条件可以解约

二手房买卖可解约的条件如下:

1.发生不可抗力或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一方明示违约;

3.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

4.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提供什么材料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房子买卖的合同纠纷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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