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挂靠如何处理
时间:2023-03-09 11:52:33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挂靠方承担责任,承包方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这种判断的法律依据是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这种买卖合同多由关联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方签订,而不是以承包方或其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履行也由关联方自行履行。出具债权证明等行为是以关联方名义进行的,关联方也认为是与关联方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向承包方主张权利。

一、哪些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以下十一种常见的交易类型也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途径。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甲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乙企业负责维修,乙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这种情况对于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来讲,需要了解这种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定价标准,以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进行。

(四)担保

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资金,往往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所贷资金的安全,需要企业在贷款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是有风险的,一旦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企业就成了还款的责任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能有效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但也可能形成负债,增加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

(五)提供资金(借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七)代理

代理即一方替另一方办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与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等。

(九)许可协议

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允许甲公司使用其商标或专利技术等。

(十)代替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或者为子公司偿还已逾期的长期借款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如:企业向关联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支付薪酬。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诱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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