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侵犯耕地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养殖活动合法合规,这是建立在不损坏耕地的耕种层和耕作状况,同时没有占用基本农田的基础之上。作为土地的承包者,您有权自主决策耕地的后续利用方式,继而将其投身于养殖行业中。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养殖用地仍被视为农业用地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建设养殖用房并不构成对土地用途的变更。如果养殖项目选址较为宽松且并非在基本农田范围内,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养殖活动也是完全可行的,毕竟养殖业已被视为农业领域中的第三产业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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