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笔者从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9日该院一审宣判了韶关首宗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而获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曾庆林被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15时24分,被告人曾庆林醉酒驾驶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从仁化县丹霞街道车湾村往仁化县城方向行驶,途经仁化县丹霞街道车湾农场坡路段时,在左车道与对方向由朱某英驾驶的别克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曾庆林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定量分析检验,从曾庆林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94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庆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曾庆林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庆林表示认罪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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