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贷款方式购买汽车时,若贷款人与车主姓名并非同一人,这种情况在大多数正规金融服务提供商处很难通过审核。
这主要是由于以贷款形式购得的车辆通常归借款人所有,但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又称“绿本”)则被作为质押物抵押给了FinancialInstittion。
因此,金融服务提供商有责任确保贷款人为实际车主且贷款协议与其相关联,以便防止他人恶意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不法行为。
即使在夫妇共同签署贷款协议的情形下,金融服务提供商仍需对夫妇双方的身份信息及信用记录进行严格检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