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及歧视性规定,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二)进城就业农民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额外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三)结合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进城就业农民的落户条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研究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五)进一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权等一系列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农牧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七)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西宁市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问题突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西宁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责任单位:省总工会,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一)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二)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三)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四)定期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二、工作要求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全盘负责协调整体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落实工作进度,汇总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工作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各地区、各责任单位,特别是西宁市政府和海东行署,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认真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分解的工作任务,要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或实施方案。要认真总结经验,注意把握好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省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办落实工作,及时以督查专报的形式跟踪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反馈工作动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