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5]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
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并于2006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今后,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制定出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确属工作需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属行业部门贯彻国家部委有关意见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从源头上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并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三、依法公开招标投标信息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省政务网建立全省招投标网络。今后,按照规定必须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按照招投标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有关规定,分别在对应的各部门及各地区设立的全省同意的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抽取。同时,通过招投标网及时发布我省招投标政策法规、项目招标信息、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结果、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标投标当事人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用信息,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信息全过程公开和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招投标信息传输到江西省招标投标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知道和协调,加强对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经济贸易(含内贸)、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外经贸等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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