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羁押是否按刑期计算?
罪犯羁押是按刑期计算,羁押根据最后所判决的刑罚不同,折抵刑期不同。
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羁押期间需要重新计算的情况有哪些?
1、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罪犯如果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
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因为在侦查过程当中存在羁押措施,那么日后被定罪量刑,判刑之后可以折抵刑期。比如说被派出管制的情况之下,羁押一日就会折抵刑期两事,其他的有期徒刑应当是按照折抵刑期一日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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