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如下: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广泛,如律师、公民;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一、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有哪些不同
(一)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三)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四)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
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二、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些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附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和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必须授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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