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担保人和一般担保人一样吗
连带担保人和一般担保人不一样,具体区别如下:
1.责任不同:连带担保人比一般担保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
2.享有不同的抗辩权: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有关责任;连带担保人担保的债务未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二、做担保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三、担保人替债务人还款后怎么追偿?
担保人替债务人还款后的追偿方式是担保人可以以其担保责任的范围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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