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知情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工程质量;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类型、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1。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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