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是诈骗犯罪
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视情况而定。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一)构罪形式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二)以下情形不属于犯罪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2、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二、开发商一房二卖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两卖要如何判决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高额利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这也就是一房多卖的情形,那么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呢?首先,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其次,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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