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年前受工伤今诉赔已过诉讼时效被驳回作者:吕书义张某称其三十七年前受密云供电公司雇佣,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抗旱打井架线工程时被砸伤,2003年开始伤势严重,遂将密云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密云供电公司赔偿伤残补偿金58600元。近日,密云法院以张某受伤已过最长
37年前受工伤今诉赔已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作者:吕书义
张某称其三十七年前受密云供电公司雇佣,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抗旱打井架线工程时被砸伤,2003年开始伤势严重,遂将密云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密云供电公司赔偿伤残补偿金58600元。近日,密云法院以张某受伤已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1972年3月,张某在县政府组织的抗旱打井架设电线过程中,被电线杆砸伤右下肢,造成右腓骨、胫骨、踝骨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张某被安排在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某修配厂工作。1985年,因该厂改制解散,张某下岗。2003年12月,张某因右脚红肿疼痛,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多次找密云供电公司解决赔偿事宜,但均未有结果,遂将密云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
密云供电公司称,该公司并未雇佣张某,抗旱打井架线工作都是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的。况且张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最长的二十年诉讼时效,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张某受伤后至其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十年,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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