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郎某在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经营冷饮的营业执照,确定经营地点为某市红星路市场第一个摊位。在红星路市场第二个摊位经营果品的个体户秦某侵占了郎某的摊位,双方发生争执。某日上午,某区工商局所属红星路工商所在解决此纠纷时,责令秦某、郎某停止营业,并扣缴双方的营业执照。后又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红星路工商所发还了引发纠纷的秦某的营业执照,仍将郎某的营业执照扣留。郎多次找红星路工商所解决纠纷、归还执照,但没有结果,遂向某区工商局请求解决。
最后,某区工商局决定将郎某经营地点调到另一处,郎某不服此处理,某区工商局也未归还其营业执照,郎某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回营业执照并赔偿因停业三个月损失的营业利润4200元、摊位租赁费600元及因停业造成已配制好的冷饮不能售出的损失46.50元。我想请教律师: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秦某是否应参加到诉讼中来?还有,郎某提出的损失赔偿,法院都能支持吗?
答:首先,秦某应参加诉讼,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与秦某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其次,区工商局应对郎某停业期间的租赁费600元及直接损失46.50元给予赔偿。而对其三个月未能营业损失的4200元利润不予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6款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责令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600元的摊位租赁费即属此项开支。同条第7款规定: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可见国家不对间接的非必然性的损失予以赔偿。郎某主张的4200元的营业利润是可期待利益,不属于必然、直接的损失,所以国家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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