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免责的范围有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等。
医疗纠纷的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1、故意或恶意行为
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
2、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对于患者必须履行积极救治、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3、重大过失
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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