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一户一宅”具体认定的准则如下所述:
首先是关于夫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已经持续超过三年并且双方并未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或是在正式宣布离婚之后,某一方另寻佳偶再度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况,这类情形可视为分户进行的合理依据。
其次是针对农业户口家庭中仅有一名子女的情况,若该家庭中的父母选择与其子女携手共同申请宅基地,那么他们将无法申请额外的分户资格。
再次,在农业户口家庭中有两位及以上子女,但仅存在一个儿子的情况下,若该儿子已成年并有意申请分户,其父母需跟随一方子女共同居住,而不能独立申请分户。
接着,当农业户口家庭中有两位及以上的儿子,其中一位子女已经成年并希望自己能够独立申请分户,此时他的父母应当随同一方子女生活,否则同样不具备申请分户的资格。
除此之外,即使某个农业户口家庭拥有两栋或更多的宅基地,只要这两处宅基地总面积总和尚未越过法律规定的宅基地面积上限,便仍然会被视为一栋住宅房屋。
接着,对于那些四世同堂或三世同堂的大家庭而言,如果第三代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儿子)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同时现有的居住场所占地面积低于规定的最大值,这样的家庭是有资格申请额外的宅基地用于居住的。
最后,若干部、员工本人的配偶属于农业户口,并且他们计划在配偶亲属所在地构建新居,同时他们并未能享受公租房、集资房或货币分房等相关房改政策的扶持,则在这种情况下也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及最高限额将根据村庄规划布局来确定,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农业用地修建宅基地的面积都不会超越125平方米,反之,使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限度不准许超过14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的非法“一户多宅”,主要类型有:
1.不符合分户政策的一户多宅;
2.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
3.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
4.其他违法建设。
二、一户一宅的违建拆不拆
一户一宅的违建可以拆除。
法律规定,村民建房不能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n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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