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
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胜诉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理由
1、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主要表现在:
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错误包括两个方面:“错”和“漏(不清楚)”;
一审判决仅表述证据内容,也就是基础事实本身,没有对证据证明的对象,也就是待证事实,也是案件的关键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这种认定,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均未作出。
上诉人以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对证据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分析、比对证据,旗帜鲜明地认定法律事实。而这一点不能在原判决书里得到表现。
对于以上,我将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作详细的陈述。
2、原审判决书“不讲理”
“本院认为”说了6句话,
第一句:不采信“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外文网页
判决书P:8最后一行,刚刚采信,翻了一页,就不予采信,矛盾靠得太近,我称之为“相邻矛盾”,可以说,这个错误是这份判决书的硬伤之一;
我自己或写过或阅读过大量的判决书,像如此的是否采信某证据的内容,应当出现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而不是“本院认为”,因为这是关于事实认定的内容。——至少在此表述不妥。
第二句:关于缺陷汽车的召回规定里的内容
这段话出现在这里,我看不出与前后语言的联系,如果把这句话换成任何一段文字,原谅我举例极端一些,换成中小学教科书里的任意一段文字,从根本上不影响这份判决书的质量。
第三句:我的车辆不在召回范围
没说清楚,我的车辆是不在召回范围内,不在又怎么样呢,说,继续说,不在召回范围就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在召回范围也有质量问题——戛然而止,不说。
第四句:关键一句,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只要是NBR材质的油管就一定有缺陷,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
由前面解剖可以看出,“证据不足”的结论是武断作出;
注意表述,我要证明的是我的汽车的油管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是这句话里的“NBR材质的油管就一定有缺陷”,这里面扩大了我的证明难度;
难度系数进一步被抬高到:——“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如果本案简单到必须有证据证明“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那我的回答也非常简单:“没有”,那么这种情况下,判决书就有必须详细地、令人信服地阐述此类证据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我们举一个极端的例证便知这种逻辑的错误性:我的论点是泥土做的桌子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我举证证明“泥土被禁止用于做桌子”,我同样找不到这样证据。
第五句:被告主观上并无隐瞒汽车缺陷,欺诈原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消极配合召回的行为。
没水平,矛盾的,既然认定油管没有质量问题,就谈不上主观过错问题。客观上什么什么扯到召回上去,这是在混淆视听。
第六句:油管即便有缺陷,应当召回没有召回,责任主体是生产商。——继续为被告开脱,应当召回,没有召回,你被告不能卖给我呀,你隐瞒且卖给我,你就是欺诈啊。
综观“本院认为”,表述的语言相互之间没有逻辑关系,看不到原判决的思辨力量。
3、原判决偏袒被上诉人
我的证据目录前所未有地清楚,2011年3月8日我提交给原审法院一份长达六页纸的辩论意见(代理词),这份文书,我已经把要说的理由讲得不能再清楚,居然原判决书只字未提,相反在判决书当中似乎巧妙地提高我的证明难度,武断结论,且层层保护被上诉人,这一切不能不让我形成原判决偏袒被上诉人的判断。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请求和理由都要合情合理。在我们要求重新审理上诉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定要在自己有对自己更加有利的基础之上进行上诉。不然,即使上诉也只是枉然,不会对审判的结果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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